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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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高邦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狀所述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