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原告
- 吳珮瑜
- 原告
- 魏金純
- 原告
- 蔣紅英
- 原告
- 米珊珊
- 原告
- 洪藜榛
- 原告
- 馬莉玲
- 原告
- 劉羿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所列附表編號7 姓名欄「劉亦岑」應更正為「劉羿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