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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告
吳珮瑜
原告
魏金純
原告
蔣紅英
原告
米珊珊
原告
洪藜榛
原告
馬莉玲
原告
劉羿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所列附表編號7 姓名欄「劉亦岑」應更正為「劉羿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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