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 告 李雅嵐 李誠哲 黃旻楷 黃裕翔 董旭軒 賈儒幸 蘇原正 彭士桓 李建輝 陳曉甄 潘漢仰 簡妏伶 翁芷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祥揚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本判決第一項)加計「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金額(本判決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均受僱於被告所經營,位於中壢SOGO百貨公司之「祥富水產中壢SOGO店」擔任店員,原告之到職日、離職日及平均工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原告彭士桓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係先任職於訴外人即被告公司之關係企業祥順水產有限公司〈下稱祥順公司〉,嗣於祥富水產中壢SOGO店開幕時,由被告調動至該分店繼續服務)。詎被告自109 年3 月起開始積欠工資未付,且無預警於109 年4 月16日晚間發佈全國各分店停業之消息,復於109 年4 月17日正式停工,嗣原告等人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雙方各執己見以致調解不成立,且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被告公司於109 年4 月20日為歇業基準日,應認被告公司於歇業基準日有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等款項;又被告本應按原告實領工資數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惟被告僅以基本工資為投保級距而提繳,且自109 年2 月起即未足額按月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應將附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短少金額補提繳至原告等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聲明:⑴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原告翁芷涵自民事追加原告暨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⑶前開第一項聲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高雄市政府109 年5 月27日高市勞關字第10935577300 號函、離職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積欠工資部分: 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支付渠等109 年3 、4 月之工資,且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被告於109 年4 月20日為歇業基準日,業經認定於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工資」所示之短發工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資遣費部分: 按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以比例計算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查被告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於109 年4 月20日為歇業基準日,足見被告已無再受領原告勞務之意,應認被告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之規定,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其中原告彭士桓係受同一雇主王金裁之調動,至被告之關係企業祥順公司任職,且原告彭士桓於祥順公司之年資未曾被雇主結清,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原告彭士桓主張其於祥順公司之年資,係受同一雇主調動而應由被告併計,應為可取),自屬有據。 (四)預告工資部分: 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任職於被告之工作年資分別如附表「工作年資」欄所載,被告係未經預告於109 年4 月20日歇業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預告工資」欄所示之預告期間工資。 (五)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而原告任職於被告之工作年資分別如附表「工作年資」欄所載,被告係未經預告於109 年4 月20日歇業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款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六)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原告之雇主,依上開規定有於原告任職期間按月為渠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惟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僅依基本工資提繳,甚至自109 年2 月起即未提繳分文,顯造成原告日後有不能足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損害甚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補提繳如附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原告暨追加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09 年7 月13日、109 年7 月31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65 、199 頁),是原告向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分別為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提繳如附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第1 、2 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慧慧 以下附表所示之金額均為新臺幣。 附表: ┌──┬───┬─────┬─────┬─────┬────┬────┬────┬────┬────┬────┬─────┬─────┐ │編號│ 姓名 │ 到職日 │ 離職日 │ 工作年資 │平均工資│積欠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 合計 │勞工退休金│利息起算日│ │ │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 │ │折算工資│ │提繳差額 │(年月日)│ ├──┼───┼─────┼─────┼─────┼────┼────┼────┼────┼────┼────┼─────┼─────┤ │ 1 │李雅嵐│108.8.30 │109.4.17 │ 0,7,18 │33,000元│45,100元│10,395元│11,000元│4,400元 │70,895元│ 8,174元 │109.7.14 │ ├──┼───┼─────┼─────┼─────┼────┼────┼────┼────┼────┼────┼─────┼─────┤ │ 2 │李誠哲│108.8.27 │109.4.17 │ 0,7,21 │33,000元│44,550元│10,560元│11,000元│3,850元 │69,960元│ 8,236元 │109.7.14 │ ├──┼───┼─────┼─────┼─────┼────┼────┼────┼────┼────┼────┼─────┼─────┤ │ 3 │黃旻楷│108.8.20 │109.4.17 │ 0,7,28 │33,000元│46,200元│10,890元│11,000元│5,500元 │73,590元│ 8,382元 │109.7.14 │ ├──┼───┼─────┼─────┼─────┼────┼────┼────┼────┼────┼────┼─────┼─────┤ │ 4 │黃裕翔│108.9.1 │109.4.17 │ 0,7,16 │33,000元│34,650元│10,395元│11,000元│4,400元 │60,445元│ 8,086元 │109.7.14 │ ├──┼───┼─────┼─────┼─────┼────┼────┼────┼────┼────┼────┼─────┼─────┤ │ 5 │董旭軒│108.9.1 │109.4.17 │ 0,7,16 │33,000元│45,100元│10,395元│11,000元│4,950元 │71,445元│ 8,086元 │109.7.14 │ ├──┼───┼─────┼─────┼─────┼────┼────┼────┼────┼────┼────┼─────┼─────┤ │ 6 │賈儒幸│108.8.20 │109.4.17 │ 0,7,28 │33,000元│45,100元│10,890元│11,000元│3,300元 │70,290元│ 8,382元 │109.7.14 │ ├──┼───┼─────┼─────┼─────┼────┼────┼────┼────┼────┼────┼─────┼─────┤ │ 7 │蘇原正│108.8.27 │109.4.17 │ 0,7,21 │33,000元│44,550元│10,560元│11,000元│3,850元 │69,960元│ 8,236元 │109.7.14 │ ├──┼───┼─────┼─────┼─────┼────┼────┼────┼────┼────┼────┼─────┼─────┤ │ 8 │彭士桓│108.4.23 │109.4.17 │ 0,11,25 │36,000元│50,400元│17,640元│12,000元│1,200元 │81,240元│ 9,442元 │109.7.14 │ ├──┼───┼─────┼─────┼─────┼────┼────┼────┼────┼────┼────┼─────┼─────┤ │ 9 │李建輝│108.8.27 │109.4.17 │ 0,7,21 │33,000元│45,100元│10,560元│11,000元│3,300元 │69,960元│ 8,236元 │109.7.14 │ ├──┼───┼─────┼─────┼─────┼────┼────┼────┼────┼────┼────┼─────┼─────┤ │ 10 │陳曉甄│108.8.27 │109.4.17 │ 0,7,21 │33,000元│44,000元│10,560元│11,000元│2,200元 │67,760元│ 8,236元 │109.7.14 │ ├──┼───┼─────┼─────┼─────┼────┼────┼────┼────┼────┼────┼─────┼─────┤ │ 11 │潘漢仰│108.9.16 │109.4.17 │ 0,7,1 │33,000元│44,550元│ 9,570元│11,000元│1,100元 │66,220元│ 7,774元 │109.7.14 │ ├──┼───┼─────┼─────┼─────┼────┼────┼────┼────┼────┼────┼─────┼─────┤ │ 12 │簡妏伶│108.8.20 │109.4.17 │ 0,7,28 │33,000元│44,000元│10,890元│11,000元│1,100元 │66,990元│ 8,382元 │109.7.14 │ ├──┼───┼─────┼─────┼─────┼────┼────┼────┼────┼────┼────┼─────┼─────┤ │ 13 │翁芷涵│108.8.28 │109.4.17 │ 0,7,20 │33,000元│43,450元│10,560元│11,000元│3,850元 │68,860元│ 8,215元 │109.8.1 │ └──┴───┴─────┴─────┴─────┴────┴────┴────┴────┴────┴────┴─────┴─────┘ 附表一:原告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計算表 ┌──┬───┬────┬────┬────┐ │編號│ 姓名 │未休日數│一日工資│特休未休│ │ │ │ │ │折算工資│ ├──┼───┼────┼────┼────┤ │ 1 │李雅嵐│ 4日 │1,100元 │4,400元 │ ├──┼───┼────┼────┼────┤ │ 2 │李誠哲│ 3.5日 │1,100元 │3,850元 │ ├──┼───┼────┼────┼────┤ │ 3 │黃旻楷│ 5日 │1,100元 │5,500元 │ ├──┼───┼────┼────┼────┤ │ 4 │黃裕翔│ 4日 │1,100元 │4,400元 │ ├──┼───┼────┼────┼────┤ │ 5 │董旭軒│ 4.5日 │1,100元 │4,950元 │ ├──┼───┼────┼────┼────┤ │ 6 │賈儒幸│ 3日 │1,100元 │3,300元 │ ├──┼───┼────┼────┼────┤ │ 7 │蘇原正│ 3.5日 │1,100元 │3,850元 │ ├──┼───┼────┼────┼────┤ │ 8 │彭士桓│ 1日 │1,200元 │1,200元 │ ├──┼───┼────┼────┼────┤ │ 9 │李建輝│ 3日 │1,100元 │3,300元 │ ├──┼───┼────┼────┼────┤ │ 10 │陳曉甄│ 2日 │1,100元 │2,200元 │ ├──┼───┼────┼────┼────┤ │ 11 │潘漢仰│ 1日 │1,100元 │1,100元 │ ├──┼───┼────┼────┼────┤ │ 12 │簡妏伶│ 1日 │1,100元 │1,100元 │ ├──┼───┼────┼────┼────┤ │ 13 │翁芷涵│ 3.5日 │1,100元 │3,850元 │ └──┴───┴────┴────┴────┘ 附表二:原告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計算表 ┌──┬───┬─────┬────┬─────┐ │編號│ 姓名 │應提繳金額│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 │ │ │ │金額 │提繳差額 │ ├──┼───┼─────┼────┼─────┤ │ 1 │李雅嵐│ 15,192元 │7,018元 │ 8,174元 │ ├──┼───┼─────┼────┼─────┤ │ 2 │李誠哲│ 15,393元 │7,157元 │ 8,236元 │ ├──┼───┼─────┼────┼─────┤ │ 3 │黃旻楷│ 15,862元 │7,480元 │ 8,382元 │ ├──┼───┼─────┼────┼─────┤ │ 4 │黃裕翔│ 15,058元 │6,972元 │ 8,086元 │ ├──┼───┼─────┼────┼─────┤ │ 5 │董旭軒│ 15,058元 │6,972元 │ 8,086元 │ ├──┼───┼─────┼────┼─────┤ │ 6 │賈儒幸│ 15,862元 │7,480元 │ 8,382元 │ ├──┼───┼─────┼────┼─────┤ │ 7 │蘇原正│ 15,393元 │7,157元 │ 8,236元 │ ├──┼───┼─────┼────┼─────┤ │ 8 │彭士桓│ 16,414元 │6,972元 │ 9,442元 │ ├──┼───┼─────┼────┼─────┤ │ 9 │李建輝│ 15,393元 │7,157元 │ 8,236元 │ ├──┼───┼─────┼────┼─────┤ │ 10 │陳曉甄│ 15,393元 │7,157元 │ 8,236元 │ ├──┼───┼─────┼────┼─────┤ │ 11 │潘漢仰│ 14,053元 │6,279元 │ 7,774元 │ ├──┼───┼─────┼────┼─────┤ │ 12 │簡妏伶│ 15,862元 │7,480元 │ 8,382元 │ ├──┼───┼─────┼────┼─────┤ │ 13 │翁芷涵│ 15,326元 │7,111元 │ 8,21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