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林盈盈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致詠律師
- 被告
- 曾林孝
- 訴訟代理人
- 陳稚平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被告曾林孝具狀表示其雇主為林后鍵,故認本件有就被告曾林孝雇主究為何人一事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