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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告
林盈盈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被告
曾林孝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被告曾林孝具狀表示其雇主為林后鍵,故認本件有就被告曾林孝雇主究為何人一事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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