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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號

變更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侯楊素貞
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相對人
永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壽

      張堅基

      楊例都

      周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選派張世宗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11樓之10)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全部營業帳冊及財產情形。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檢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範圍之全部營業帳冊及財產情形,經本院選任謝凱琁會計師為檢查人,惟謝凱琁會計師尚未開始進行檢查即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向本院辭任檢查人,爰依法聲請變更檢查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認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並選任謝凱琁會計師為檢查人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8號卷宗、108 年12月25日108 年度司字第58號裁定等為證。次查,謝凱琁會計師尚未進行檢查事務,即於109 年2 月5 日向本院辭任檢查人,有呈報狀1 紙為證(見108 年度司字第58號卷第268 頁),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再查,經本院函詢聲請人所推薦之張世宗會計師是否願擔任檢查人,張世宗會計師於109 年5 月20日以函覆本院願擔任檢查人,有陳報狀1 紙可證(見本院卷第36頁),且相對人對此並無任何意見回應(見本院卷第22、28-34 頁),故審酌張世宗會計師為神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具有會計師及法律博士資格,復兼任仲裁人、地政士、講師、調解委員、客座教授等經歷(見本院卷第40-41 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任張世宗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4 年1 月1 日至107 年12月31日止之營業帳冊及財產狀況。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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