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彭怡蓁
- 法定代理人蔡佩君
- 原告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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