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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0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0號

聲請人
潘思如(即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前段、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109 年度司司字第135 號相對人清算案件,相對人尚未清算完結乙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09 年度司司字第135 號裁定附卷可憑,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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