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曾顗蓉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