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1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