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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