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呂如琦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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