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陳惠鈺
- 相對人
- 堡福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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