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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6號

裁定股份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6號

聲請人
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特思(ALEXANDER POTTS)
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敬雪芳律師

      馬碩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蓉、洪麗純、曹金枝間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計算式:請求買回股份數67,000股×每股價格9.6 元=643,200 元【即本件標的價額】)。

三、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召開之董事會出席簽到簿及含董事會決議結果之議事錄、中文版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轉換契約及已於董事會決議日起90日內,依聲請人所認為之公平價格支付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均依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相對人│請求買回股份數│
│號│   │ (單位:股) │
├─┼───┼───────┤
│ 1│陳麗蓉│  30,000  │
├─┼───┼───────┤
│ 2│洪麗純│  32,000  │
├─┼───┼───────┤
│ 3│曹金枝│   5,000  │
├─┴───┼───────┤
│小   計│  6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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