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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聲請人
余聲崙
相對人
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臺北市,此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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