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 聲請人
- 余聲崙
- 相對人
- 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臺北市,此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