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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6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2號

聲請人
岡本祐治即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文利為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選任黃文利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81 號、109 年度司司字第25號、109 年度司司字第181 號裁定、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桃院祥民愉109 年度司司字第262 號函、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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