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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

債權人
新世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水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繳紀錄(借款契約書第四條第2 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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