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債 權 人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債 權 人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吉川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