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債 權 人 何幸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力旺有限公司、廖金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活力旺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請提出廖金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