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 債權人
- 何幸松
- 債務人
- 源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水塗
- 債務人
- 廖金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金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源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債務人廖金童最新戶籍謄本、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9年5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及債務人廖金童最新戶籍謄本,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源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