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 債權人
- 瑞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欣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依據(依合約書第九條(四)賠償及相關補償部分由雙方另行協定)。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釋明其依據。
四、請更正請求內容,並表明明確請求金額,未屆期部分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