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債 權 人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債 權 人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非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依存證信函內容以文到7 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