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 債權人
- 葉耿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莉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撤回對林莉莉之請求(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2 款、第132 條亦有明定)。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