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 債權人
- 精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精展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於聲請狀增列、表明精展企業有限公司及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