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債權人
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 元(分別對債務人個別請求)、就工程款29467 元部分未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並提出發票及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部分未更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提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就「工程款」部分,債務人更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發票、更改請求金額。然逾期迄未具狀「表明就工程款部分」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債權人係對債務人各別請求,對債務人請求之支票金額為債權人李秀珍非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