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彥駿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