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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權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彥駿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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