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債 務 人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補正狀不足釋明連帶保證人之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