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 債權人
-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李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申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妤榛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以全名簽收之銷貨單、請款單及發票等。註:聲請狀所附銷貨單僅部分經客戶「陳」簽收,無法辨識簽收人,且未全部簽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