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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19號

債權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祐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究為游祐承或裕鍀開發有限公司?(聲請狀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匯款存摺、匯款受款人皆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惟催告函受文者為游祐承。)若債務人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併請更正,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若本件債務人為游祐承,則請提出游祐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向其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若本件債務人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則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催告文件及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更正請求利率(若無約定利率,請改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有約定利率,請釋明之,惟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3 、205 條定有明文。)。

五、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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