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
- 債權人
-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科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鍱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鍱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釋明聲請狀載尚未收貨卻得請求支付貨款之原因、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發票等. . . )。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鍱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釋明聲請狀載尚未收貨卻得請求支付貨款之原因,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鍱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所提出之其他釋明文件不足釋明請求,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