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債 務 人 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玉騰 人 債 務 人 徐永誠 債 務 人 羅文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梁玉騰、徐永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參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梁玉騰、羅文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仟伍佰陸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梁玉騰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梁玉騰、徐永誠、羅文燚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