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債 務 人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奕霈 人 債 務 人 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與債權人蔡翠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