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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債務人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奕霈
債務人
債務人
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與債權人蔡翠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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