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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 原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陳彥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陳彥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請求標的內容(本件請求僅為一筆債權,應表明係僅對星燦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或對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陳彥瑋請求連帶給付,或係不真正連帶給付),並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彥瑋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所示,陳彥瑋僅為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債務人)。 五、請提出本件向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陳彥瑋為催收貨款通知釋明文件影本(若為存證信函,併請附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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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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