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債 務 人 星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瑋 債 務 人 陳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彥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