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 債權人
- 益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一銀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繼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等。註:聲請狀所附部分送貨單未經債務人簽收)、本件向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為催告給付貨款通知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