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債 權 人 多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錦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多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林祺然與林傳傑為同一人,或更正聲請狀具狀人為多多工程有限公司與林祺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