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 債權人
- 多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祺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錦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未提出債權人多多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林祺然與林傳傑為同一人,或更正聲請狀具狀人為多多工程有限公司與林祺然。,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