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債 權 人 陸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五、請提出本件向瑞益有限公司為催繳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予「瑞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六、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