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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債權人
陸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五、請提出本件向瑞益有限公司為催繳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予「瑞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六、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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