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2號
- 債權人
- 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木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1,589,000 元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章之訂購單、驗收單、請款單等)。
三、請提出上開金額已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為催收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