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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

債權人
潘志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俊宏即萬向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萬象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俊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足以證明得向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核章之估價單、承包工程驗收單、請款單、發票、收據等),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另請提出本件向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為給付款項通知或催告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或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對話)。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更正債務人為林俊宏即萬「向」企業社,並提出發票一紙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然債權人仍未提出萬向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俊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所提發票金額僅為新台幣157,500 元,與本件請求金額350,000 元不符,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亦無法得知明確請求金額,且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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