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6號債 權 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理賢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追加承攬金額新台幣5,600 元之釋明文件(如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請款單、發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已向理賢有限公司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