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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 當事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6號債 權 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理賢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追加承攬金額新台幣5,600 元之釋明文件(如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請款單、發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已向理賢有限公司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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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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