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債 權 人 翔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幸福奇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心怡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國強七街」水電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二件工程經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簽章之工程完工驗收單影本,或提出已向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