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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

債權人
軒鐿綠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裕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逾」請求金額(新台幣)1,238,752 元即359,689 元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章之驗收單、請款單、發票(本件請款金額為含稅金額)、已向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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