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8號債 權 人 黃玉英 債 務 人 喬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 債 務 人 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喬比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陸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