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3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金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