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金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