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債 權 人 順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收」之報價單(聲請人所提之報價單無債務人之簽名)。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回執」(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