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債 權 人 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仁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語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利率(聲請狀載自附表利息起日起算,惟聲請人未附附表)。 二、請提出宣導違規自負法律責任之會議公告。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