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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債權人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成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彭成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釋明請求金額370,105 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彭成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請求金額370,105 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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