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 債權人
-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究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林家寶」?
二、如本件債務人為「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其核章、簽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如本件債務人為「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經其核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四、請提出陳報實際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債務人為林家寶,則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