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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

債權人
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得對債務人張家洋請求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本票背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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