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游穎宏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0日送達,及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寄發查址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游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查址通知已於109 年9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游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嗣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陳報手機號碼供本院查調使用人之資料,惟本院無從代查手機號碼使用人之資料,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