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9號
- 債權人
-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吳坤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吳坤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